{{ $t('FEZ002') }}輔導室|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110975313號函辦理。
二、辦理方式:
(一)受理對象: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。
(二)審查標準:依「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」地20條,審查原則及採認獎項詳見附件,由新北市政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。
(三)申請費用:免申請費。
(四)作業方式與期程:
1.家長自行申請或委託學校網路提報:第一次111年8月3-5日;第二次11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。
2.就讀學校繳交資料:第一次111年8月3-9日;第二次111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。
3.通知書面審查鑑定結果:第一次111年8月24日前;第二次111年12月21日前。
(五)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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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2-06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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