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衛生組
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據111年9月5日「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(ACIP)111年第7次會議」決議,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,建議調整追加劑(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)接種間隔為「與上一劑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」,包含: 基礎劑最後一劑/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、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、以及第二次追加劑與第三次追加劑之間隔,確診後亦需間隔3個月後接種。 滿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/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。
二、依上開接種建議,自本年9月12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: 基礎劑最後一劑/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「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」。 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「間隔5個月以上」調整為「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」。 滿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「間隔5個月以上」調整為「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」可接種一劑追加劑。 確診後維持現行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3個月後接種」。
三、詳見新北市COVID-19疫苗接種地點資訊查詢(https://www.health.ntpc.gov.tw/basic/?mode=detail&node=8342)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2-10-06
{{ $t('FEZ014') }}2022-11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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