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112年1月12日台內民字第11102248531號函暨112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辦理。
二、為推廣孝行觀念,獎勵孝行楷模,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,鼓勵民眾見賢思齊,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,營造溫馨、和樂家庭,增進社會祥和,內政部特舉辦112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,本市配合辦理初選活動。
三、凡孝行事蹟所在地於新北市之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臺、澎、金、馬地區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,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可參與選拔。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,不得再參與選拔。
四、為鼓勵家庭成員齊心力行孝親,旨揭計畫第7點同一家庭共同實踐孝親之成員得並列被推薦人參加選拔。
詳如附件簡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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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3-0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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