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修正要點如下:
(一)、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, 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 ,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;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 等 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、生理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 ,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。 (修正條文第三條)
(二)、參酌性工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,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,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。(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)
(三)、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,修正相關條文 。(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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