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說明:
一、依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以,本次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,准予補假2日,先予敘明。
二、考量旨揭選舉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合併辦理,又鑑於國內疫情及選務工作人員負擔,為衡平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,同意比照107年前例,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之補假以半日為單位,其課務由學校處理,支付課務派代鐘點費,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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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2-10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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