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17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326004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表揚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、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,推薦條件為具有下列事蹟之一:
(一)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(二)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三、最近3年內曾獲該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,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。
四、為配合教育部推動資深優良教師資料電子化,請貴校依下列說明辦理:
(一)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,勿缺漏;另請注意字數限制(含空格、標點符號),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。
(二)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,請擇要掃描成pdf檔,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,每個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,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。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,請受推薦人以A4大小列印、燕尾夾固定,勿膠裝,並請貴校協助掃描上傳。
(三)請受推薦人提供近半年「彩色大頭照」電子檔,檔案格式JPG,檔案大小3MB-5MB。
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3年3月22日下班前將相關表件送交人事室彙整陳核後報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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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4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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