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7日新北教中字第1130078965號函說明辦理。
二、學費補助對象及原則:
(一)適用對象:全體學生,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、重讀者,不適用本項補助。
(二)申請原則: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,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。
(三)補充說明:學生得另依〈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〉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、雜費、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。如其他法規已「全額補助」學費,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,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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