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教育部「教師請假規則」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方式及學校關懷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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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。
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,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;請假期間所遺課務,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,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,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,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。
115E0007819.pdf